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41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陳華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在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省略)。二、相對人正確名稱,住址(狀載證物係請求薪資,相對人應為 公司而非法定代理人)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