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6418號
TPDV,103,司促,16418,201407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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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641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陳華全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在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省略)。
二、相對人正確名稱,住址(狀載證物係請求薪資,相對人應為
  公司而非法定代理人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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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