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6337號
TPDV,103,司促,16337,201407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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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3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郭芳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壹拾肆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附表
103年度司促字第16337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郭芳均  │自民國103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7.85%│
│  │38032 │     │7月08日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郭芳均  │自民國103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8.85%│
│  │55057 │     │7月08日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3年度司促字第16337號)
  (一)債務人郭芳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  000000000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
  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07日止累計101,114元正未
  給付,其中93,089元為消費款;6,825元為循環利息(2014/2
  /16~2014/07/07)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
 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  1),(002)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  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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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