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6256號
TPDV,103,司促,16256,2014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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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625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淑娟(原名陳怡蓁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零柒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壹拾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
 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  附件:
 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3年度司促字第16256號)
  債務人陳淑娟即陳怡蓁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與債權人
  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,約定以GEORGE&MARY現金卡為
  工具循環使用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
  息計算說明如下:
  (一)本金債權:新臺幣26,310元整。
  (二)利息計算:1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
     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
     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。2 已計未
     收利息共新臺幣1,197 元整(95/12/28-96/2/8 按優
     惠利率0%、96/2/9-96/5/2 按20% )。
  (三)延滯期間利息: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
     止,以本金新臺幣26,31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     之利息。
  (四)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0 元整。又按契約第十一條,
    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
     視為到期,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,債務人
     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,均置之不理,債
     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
     ,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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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