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6108號
TPDV,103,司促,16108,201407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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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610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胡榮駿(原名胡新香)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連協實業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辜瑞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
 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  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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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連協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協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