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6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宏康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穎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國網路行銷有限公司、林世昕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陳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,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變 更表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