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2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榮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玖仟伍佰柒拾壹元,
及其中新臺幣柒拾壹萬零捌佰叁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
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3年度司促字第16022號)
緣相對人劉榮得於民國100年6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
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3
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6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
利息3744元及費用24988元。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
延利息之約定"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
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
日止。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,
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,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%計
算遲延利息。"
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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