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6022號
TPDV,103,司促,16022,201407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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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2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劉榮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玖仟伍佰柒拾壹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柒拾壹萬零捌佰叁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
  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  附件:
 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3年度司促字第16022號)
  緣相對人劉榮得於民國100年6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
  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 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3
  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6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
  利息3744元及費用24988元。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
  延利息之約定"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
 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
  日止。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,
  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,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%計
  算遲延利息。"
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  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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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