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99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黃利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零陸佰壹拾元,及其
中新臺幣伍拾伍萬零伍佰捌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
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.九九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肆拾壹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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