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5995號
TPDV,103,司促,15995,201407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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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599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黃利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零陸佰壹拾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伍拾伍萬零伍佰捌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
 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.九九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肆拾壹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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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