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5969號
TPDV,103,司促,15969,201407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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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596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錫安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姿涵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相對人為未成年人,請陳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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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