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5892號
TPDV,103,司促,15892,201407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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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589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代 理 人 黃國綸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海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伍拾叁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貳拾壹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按
  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伍佰肆拾叁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伍佰柒拾捌元,自民國九十八年
  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
  息,暨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
  幣伍仟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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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