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89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代 理 人 黃國綸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海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伍拾叁元,及其
中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貳拾壹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按
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伍佰肆拾叁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伍佰柒拾捌元,自民國九十八年
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
息,暨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
幣伍仟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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