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85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代 理 人 陳世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張美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肆拾柒元,及自
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
.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
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
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