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5851號
TPDV,103,司促,15851,201407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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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585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代 理 人 陳世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張美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肆拾柒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
  .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
  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
  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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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