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5785號
TPDV,103,司促,15785,201407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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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578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葉淳筑(原名葉力嘉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捌佰貳拾肆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捌拾陸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四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
  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  附件:
 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3年度司促字第15785號)
  (一)債務人葉淳筑(原名葉力嘉)於093年02月間向聲請
     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
     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
     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
     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  (二)債務人迄097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0,824元整未為
     清償(含消費款88,786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1,438元整
     及違約金6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
     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
     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
     部份,計新臺幣88,786元整自097年12月14日起至清
     償日止按年利率19.71%計算之利息,暨以每月600元
     整計算之違約金。
  (三)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,為債務人自
     97年6月30日起至97年12月13日止,按信用卡約定條
     款規定,加計已到期之利息1438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
     600元。
  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
     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
    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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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