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5620號
TPDV,103,司促,15620,2014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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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562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溫秝芳(原名溫芝筠)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長青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柒佰零貳元,及
 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  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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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