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5599號
TPDV,103,司促,15599,2014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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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559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綉美(即王涇野之繼承人)王德寧(即
王涇野之繼承人)、王嘉寧(即王涇野之繼承人)間聲請發支付
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繼承系統表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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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