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50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周瑞燦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黃秀容
范勝雄
范翃溢
一、債務人黃秀容、范勝雄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
貳仟陸佰柒拾捌元,及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黃秀容、范翃溢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
玖萬柒仟肆佰壹拾貳元,及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
。
三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