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37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謝景昌(原名謝兆昌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零肆拾肆元,及其
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
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零肆拾叁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
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叁仟貳佰伍拾叁元,
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壹佰肆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
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.九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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