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5372號
TPDV,103,司促,15372,2014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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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537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謝景昌(原名謝兆昌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零肆拾肆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
 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零肆拾叁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
 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叁仟貳佰伍拾叁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壹佰肆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
  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.九計算之
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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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