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5345號
TPDV,103,司促,15345,2014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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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534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趙蘭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壹拾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壹拾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
 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.八八計算之利息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3年度司促字第15345號)
  緣相對人趙蘭英於民國95年5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
 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(帳號:000
  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 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案經聲請人
  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
  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  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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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