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5309號
TPDV,103,司促,15309,2014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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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530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
非訟代理人 郭帟志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協坤營造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林正岳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闕美慧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捌拾伍萬陸仟貳佰貳
  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四.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  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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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協坤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坤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