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30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
非訟代理人 郭帟志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協坤營造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林正岳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闕美慧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捌拾伍萬陸仟貳佰貳
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四.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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