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5291號
TPDV,103,司促,15291,20140731,2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529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愛力創意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怡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邱千紋即卡好屋工作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肆仟叁佰玖拾叁元,及
 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  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愛力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