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5291號
TPDV,103,司促,15291,2014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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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529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愛力創意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怡莉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卡好屋工作室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陳明相對人卡好屋工作室之負責人姓名。
二、陳明利息起算日(究係自民國103年3月15日起算,抑或自本
 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?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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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愛力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