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29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愛力創意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怡莉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卡好屋工作室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陳明相對人卡好屋工作室之負責人姓名。
二、陳明利息起算日(究係自民國103年3月15日起算,抑或自本
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?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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