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24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
代 理 人 黃淑蘚
蔡瑞賢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南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受讓債權之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及費用等(均含計算
期間、計算方式等)金額各若干元,並提出補正狀繕本6份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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