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5023號
TPDV,103,司促,15023,20140731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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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502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
代 理 人 廖見賢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詹佳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,及其
  中本金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叁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
 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七.九九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7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3年度司促字第15023號)
(一)1.緣債務人詹佳彬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( 康鉑晶片卡
   ) 使用,經債權人核給信用額度新臺幣(下同)50,000元
   整並核發該卡,卡號: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供債
   務人消費使用: 依債務人同意債權人所訂立之「國際信用
   卡約定條款(下稱約定條款)」第六條之約定,債務人(
   即持卡人)得使用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;又依該約
   定條款第十五條之約定,債務人得在債權人核給之信用額
   度內,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,債務人於繳款日前
   未繳足應繳總金額時,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,債權人得
   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
   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,依債權人就債務人(即持卡人)
   之信用狀況核給之差別利率計息,詎債務人自103 年3 月
   27日起未依約繳款,至103 年6 月13日止合計簽帳消費累
   計尚欠52,025元,現尚欠如「請求標的及其數量」欄所示
   之金額,當時債務人適用之差別利率為年利率17.99 %,
   該利息之計算至該等帳款結清之日止。2.債務人(即持卡
   人)未於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並已連續逾
   二期,除應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外,債權人(即本行)得依
   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約定,主張債務人喪
   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
(二)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為此爰依民事訴
   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   人核發支付命令,至感德便。謹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
   事庭公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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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