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5023號
TPDV,103,司促,15023,201407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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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502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
代 理 人 廖見賢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佳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陳明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之計算方式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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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