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02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代 理 人 廖見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佳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陳明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之計算方式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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