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02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
代 理 人 廖見賢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詹佳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,及及
其中本金49,831元自民國10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17.99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3年度司促字第15023號)
(一)
1. 緣債務人詹佳彬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(康鉑晶片
卡)使用,經債權人核給信用額度新臺幣(下同)50,000元
整並核發該卡,卡號:0000 0000 0000 0000號之信用卡供
債務人消費使用:依債務人同意債權人所訂立之「國際信用
卡約定條款(下稱約定條款)」第六條之約定,債務人(即
持卡人)得使用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;又依該約定條
款第十五條之約定,債務人得在債權人核給之信用額度內,
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,債務人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應
繳總金額時,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,債權人得將每筆「得
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
款之餘額,依債權人就債務人(即持卡人)之信用狀況核給
之差別利率計息,詎債務人自103年3月27日起未依約繳款,
至103年6月13日止合計簽帳消費累計尚欠52,025元,現尚欠
如「請求標的及其數量」欄所示之金額,當時債務人適用之
差別利率為年利率17.99%,該利息之計算至該等帳款結清
之日止。
2.債務人(即持卡人)未於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
應繳金額並已連續逾二期,除應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外,債權
人(即本行)得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約定
,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
(二)
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為此爰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至感德便。
謹 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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