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5018號
TPDV,103,司促,15018,201407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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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501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勝賓國際有限公司
清 算 人 陳金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貳萬伍仟肆佰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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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勝賓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