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98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
代 理 人 李宜玲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冠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七
.六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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