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94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代 理 人 李宗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伯頓股份有限公司、徐鵬翔(原名徐新洲)、詹佳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補正伯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查報有無選任清算人?其 姓名、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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