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4948號
TPDV,103,司促,14948,20140731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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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494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
代 理 人 李宗益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伯頓股份有限公司徐鵬翔(原名徐新洲)
詹佳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正伯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查報有無選任清算人?其
  姓名、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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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伯頓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