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94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代 理 人 李宗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伯頓股份有限公司、徐鵬翔(原名徐新洲)、詹佳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查報伯頓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二、提出徐鵬翔即徐新洲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