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91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先創明昌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晨驊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育英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晨驊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王晨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捌萬肆仟伍
佰叁拾柒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