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4910號
TPDV,103,司促,14910,201407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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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491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先創明昌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晨驊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育英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晨驊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王晨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捌萬肆仟伍
  佰叁拾柒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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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育英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先創明昌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明昌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