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4904號
TPDV,103,司促,14904,20140731,2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490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達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鐵城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泰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武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柒仟玖佰壹拾玖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零玖拾捌元,及自民
  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  之利息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達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泰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