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90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達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鐵城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泰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武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柒仟玖佰壹拾玖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零玖拾捌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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