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4904號
TPDV,103,司促,14904,201407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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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490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達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鐵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陳明利息起算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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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達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泰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