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4874號
TPDV,103,司促,14874,20140710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487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星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建鐘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承毅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壹仟叁佰玖拾貳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星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