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4838號
TPDV,103,司促,14838,20140715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483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郭育賓
      郭枝旺
      張秀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陸拾捌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附表
103 年度司促字第14838 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張秀卿、郭│自民國103年0│至民國103年0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 │72468 │育賓、郭枝│1月24日起  │6月12日止  │八三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旺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3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6月13日起  │      │八三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張秀卿、郭│自民國103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72468 │育賓、郭枝│2月25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旺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3年度司促字第14838號)
(一)緣債務人郭育賓前就讀華夏工專邀同債務人郭枝旺、張秀
   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 筆,
  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160,672 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
   該階段學業完成( 含休退學) 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
   之日起開始分48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
   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
   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
   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
   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
   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郭育賓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
   欠本金72,468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借據條款
   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
   部到期。另債務人郭枝旺張秀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
  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
   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
   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
   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
  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