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4815號
TPDV,103,司促,14815,201407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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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481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單龍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紀文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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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