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4739號
TPDV,103,司促,14739,201407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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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473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湯泉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陸寶珠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剛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。
二、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即債權人名稱(聲請狀之聲請人名稱與
  聲請狀底印章不符,應蓋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聲請狀底印章
  )。
三、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剛屏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
 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
四、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。
五、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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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