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73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湯泉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陸寶珠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剛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。
二、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即債權人名稱(聲請狀之聲請人名稱與
聲請狀底印章不符,應蓋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聲請狀底印章
)。
三、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剛屏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
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四、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。
五、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