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65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睛奇創意國際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魯思詩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詹軒文
簡航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伍仟捌佰叁
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四.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
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3年度司促字第14656號)
(一)緣相對人睛奇創意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魯思詩於
民國(下同)102 年6 月6 日邀其餘相對人魯思詩、
詹軒文、簡航新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借款並借
到新臺幣參佰萬元整,並立有借據為憑,約定借款期
限自民國102 年6 月10日起至民國105 年6 月10日止
,並約定利率依聲請人公告之月定儲利率指數1.38%
加碼年利率3.12% 合計為年利率4.5%機動計息,並按
月攤還本息,嗣後指標利率指數調整時,應自調整日
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。
(二)按一般約定條款約定書第4 條、第5 條之約定,立約
人對於本行所負之ㄧ切債務,如有「任何一宗債務不
依約清償本金」、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」,
本行得隨時就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本件相對人已於民
國103 年5 月10日後未再繳付本息,聲請人已依前揭
契約一般約定條款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並自遲延付
息日起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遲延
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
算之違約金。
(三)債務人睛奇創意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每月10日繳付本息
,上開借款自103 年5 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
息,依授信約定書中第5 條第1 款及第6 條之約定,
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迄今尚
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2,125,832 元整,為此狀請鈞院
鑒核,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維權益
,深感德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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