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4639號
TPDV,103,司促,14639,201407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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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463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賴興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柒佰柒拾元,及
  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  一.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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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