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4566號
TPDV,103,司促,14566,201407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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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456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盧清陽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柒拾叁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.四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陸拾叁元,及其中新
  臺幣伍仟零陸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.八八計算之利息,另按月計收帳
  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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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