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54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亞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熊東海
代 理 人 林怡芳律師
代 理 人 陳耀南律師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黎巴嫩商加士企業有限公司(GLOBE EXPRESS SERV
ICES S.A.R.L)
法定代理人 柯 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捌仟肆佰叁拾叁元肆角壹分,及
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