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4545號
TPDV,103,司促,14545,201407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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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454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亞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熊東海
代 理 人 林怡芳律師
代 理 人 陳耀南律師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黎巴嫩商加士企業有限公司(GLOBE EXPRESS SERV
      ICES S.A.R.L)
法定代理人 柯 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捌仟肆佰叁拾叁元肆角壹分,及
 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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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黎巴嫩商加士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亞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