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4485號
TPDV,103,司促,14485,201407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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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448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雍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零柒拾捌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叁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二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
  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
  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3年度司促字第14485號)
  (一)債務人林雍達 於97年4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
  (卡號:0000000000000000、0000000000000000)之信用卡使
  用,依信用卡契約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
  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
 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
  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
 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以300元,延滯第2個月
  以400元,延滯第3月以500元計算之違約金。
  (二)債務人林雍達 自99年07月至102年01月共消費簽新臺幣
  61,130元,但於103年6月12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,依約計
  算利息、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948元(計算期間
  為103年6月),以上共計新臺幣62,078元,雖屢經催討,債
  務人仍無力繳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
  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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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