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47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翌騰數位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純秀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貳佰柒拾元,及
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3年度司促字第14479號)
債務人翌騰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固網電信服務使
用,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,幾經催討仍未
獲清償,迄今尚有電信費255270元,專案補償款0元,共計
新臺幣255270元未作繳納。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
,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
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,以維債權,實感德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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