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06年度,153號
CYDV,106,監宣,153,201708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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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監宣字第153號
聲 請 人 劉佳鵑
相 對 人 劉金定
關 係 人 蘇淑美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宣告劉金定(男,民國三十年十一月八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選任劉佳鵑(女,民國六十年六月三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劉金定之監護人。指定蘇淑美(女,民國三十一年五月十九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劉金定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女,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間因中風之故,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 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,爰依民法第14條、 第1110條、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等規定,聲請宣 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 人、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配偶蘇淑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等語。
二、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,法院得因本人 、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、檢察官、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,為監護之宣告 ;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。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,應依 職權就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,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法院為 前項選定及指定前,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,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。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 出相關資料或證據,供法院斟酌。法院選定監護人時,應依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,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 見,審酌一切情狀,並注意下列事項:(一)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。(二)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 偶、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。(三)監護人之 職業、經歷、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。(四) 法人為監護人時,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,法人及其代表人與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。民法第14條第1項、第1110條 、第1111條、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。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、中華



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各1份為證,本院於鑑定人即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趙星豪醫師前訊問相對人之身 心狀況,相對人臥床、氣切、無法言語,經鑑定人就相對人 之精神狀況為鑑定後,鑑定結果認:相對人因腦中風造成肢 體偏癱,合併有言語、理解表達障礙,在鑑定時,雖然意識 清醒,對問話可以點頭、搖頭,但對人、時、地之定向感錯 誤,短期記憶亦無法維持,相對人目前是因其他心智缺陷,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等語,有本院106年8月29日 勘驗筆錄在卷可參。本院審酌上開訊問結果及鑑定意見,認 相對人因腦中風致其言語及理解表達能力存有障礙,日常生 活需依賴他人照顧,故相對人已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 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 效果之程度,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,為有 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相對人劉金定既為監護之宣告,已如前述,自應為其選 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查相對人與配偶蘇 淑美育有子女劉洲男劉佳鵑劉琬蓉劉浩瑄,聲請人及 關係人蘇淑美願分別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,且劉洲男劉琬蓉劉浩瑄均表示同意等情,有親 屬系統表、同意書等件在卷可參,本院參酌聲請人及關係人 蘇淑美分別為相對人之長女、配偶,均為相對人至親及其等 之意願,認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監護人,最能符合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最佳利益,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,並依 上揭規定,指定關係人蘇淑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五、次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、第1099條之1之規定 ,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 遺囑指定、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 ,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報法院;於前條之財產清 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,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僅 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。本件聲請人劉佳鵑既任相對人劉金 定之監護人,其於監護開始時,對於相對人劉金定之財產, 自應依前揭規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蘇淑美於二個月內開 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,併此敘明。
六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




書記官 黃怡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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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