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4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林祺棠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穎慧(即王賢台之繼承人)、王穎霖(即
王賢台之繼承人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王穎慧(即王賢台之繼承人) 、王穎霖(即王賢台之繼承人)發支付命令,本院於民國 103年6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、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謄謄本正本、繼 承系統表,並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 承,該裁定於103年7月3日送達聲請人,聲請人雖於103年7 月10日提出陳報狀,惟仍未提出繼承系統表,與逾期未補正 同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