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2760號
TPDV,103,司促,12760,201407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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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276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鈺成五金行
法定代理人 黃文財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,惟因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本院於民 國103年6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、請提出相對人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聲 請人購買五金材料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。該裁定於103年6月 13日送達聲請人,逾期仍未補正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 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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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