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任檢查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103年度,127號
TPDV,103,司,127,201407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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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司字第127號
聲 請 人 張蔚誠
相 對 人 惠生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仁春
代 理 人 許晏睿
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張蔚誠會計師所任相對人惠生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,應予解任。
理 由
一、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、檢查人之裁定,不得聲 明不服。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 定,不在此限,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法 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 產情形,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,檢查人允為處理 之契約,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,或應類推適用委任 契約之規定,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,委任契約當事人之 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經鈞院99 年度司字第240號裁定 ,選任為相對人惠生有限公司之檢查人,惟聲請人業務繁忙 ,無暇兼顧該案檢查人職務,爰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等語。三、經查,本院於民國99 年12月31日以99年度司字第240號裁定 ,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惠生有限公司 自92年度起至完成檢查報告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情, 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誤。聲請人自陳無意願擔 任檢查人職務一節,業據提出資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3年6 月25 日103資(一)第0018號函在卷足憑,堪認聲請人確無 意願擔任檢查人一職且已有辭任之意,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 行,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。從而,檢查人執上情聲請准許解 任,尚無不合,爰依其聲請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
書記官 謝榕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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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惠生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生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