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薪資債權存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03年度,123號
TPDV,103,勞訴,123,201407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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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勞訴字第123號
原   告 王明正
被   告 欣豐食品有限公司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債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而提起民事 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 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 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思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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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欣豐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豐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