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2年度,128號
TPDV,102,重訴,128,201407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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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128號
上 訴 人 蕭芬蘭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啟松田湖月許明玉廖貞玲因102
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,636,54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
新台幣290,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
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王育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淑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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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