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8號
上 訴 人 蕭芬蘭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啟松、田湖月、許明玉、廖貞玲因102
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,636,54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
新台幣290,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
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