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陸暘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陸雲龍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徐國樑間,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
第1023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
,然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
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匡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劉碧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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