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2年度,1023號
TPDV,102,重訴,1023,20140722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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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
上 訴 人即
原   告 陸暘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陸雲龍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徐國樑間,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
第1023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
,然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
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匡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碧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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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陸暘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