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01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
訴訟代理人 陳彥鳴
訴訟代理人 鄭捷
被 告 許碧貞
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4日下午2時50分,在本院簡易庭第6法庭,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鍾雯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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