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2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台灣道德國藝術產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佑豪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創新通路有限公司間因回復原狀事件
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340,075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21,54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又上訴人應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
補正上訴理由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巧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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