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64號原 告 謝益成 吳素緞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李欣倫律師複代理人 楊玉倩被 告 張弘諺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被 告 上品小吃店即張瑞堂訴訟代理人 吳國源律師被 告 尹孫南被 告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順翊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尚書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潘彥竹 張維育 陳文川 劉書維被 告 陳慶聰訴訟代理人 洪志明被 告 陳秀琴 谷祥如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複代理人 蔡緯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5日上午10時8分,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。請原告於103年8月4日前陳報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是由何人支出之事實,及原告二人各別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彤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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