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2年度,2364號
TPDV,102,訴,2364,201407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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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2364號
原   告 謝益成
      吳素緞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
      李欣倫律師
複代理人  楊玉倩
被   告 張弘諺
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
被   告 上品小吃店即張瑞堂
訴訟代理人 吳國源律師
被   告 尹孫南
被   告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順翊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尚書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潘彥竹
      張維育
      陳文川
      劉書維
被   告 陳慶聰
訴訟代理人 洪志明
被   告 陳秀琴
      谷祥如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
複代理人  蔡緯馨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5日上午10時8分,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。請原告於103年8月4日前陳報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是由何人支出之事實,及原告二人各別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
法 官 黃明發
法 官 吳佳霖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




書記官 沈彤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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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順翊投資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